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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正当防卫,不起诉!
2018-11-3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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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今年4月,在宁夏某化工厂车间内,胡某某持刀与张某某激烈搏斗,张某某腿部被刀中伤,在夺刀刃时手部受伤,张某某出于防卫击打胡某某致其面部骨折。经鉴定,胡某某为轻伤二级。

    张某某系宁夏某化工厂一车间工段长,胡某某系张某某下属职工。当天上午九时许,张某某发现胡某某酒后上班,违反工厂安全生产规定,便责令胡某某停止工作,不想下午一时许,胡某某持刀泄愤,与张某某进行厮打,二人均受伤。

    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执行职务并无不当,对胡某某持刀报复的行为予以反抗制止导致其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遂以张某某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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